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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来源:投资发展部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9大重点内容:

  1. 明确私募基金两类销售主体
    (1)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活动仅分为两种: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
    (3)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的只能是机构,而非个人。
    (3)私募管理人只能销售其自主发行的基金产品,而基金销售机构可拥有代销权限。
    (4)上述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实际上是公募基金销售资格,私募基金销售资格的认证通道尚未搭建。
    (5)销售机构代销的,需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2. 严格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3. 明确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1)私募基金募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2)证监会最新窗口指导明确,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销售团队必须相互独立。
    (3)对私募基金募集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度提出门槛限制,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基金销售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度,降低销售纠纷的概率。

  4. 私募基金推介前,须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
    (1)募集机构只能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2)需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需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3)互联网在线推介私募基金,应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程序中需包含投资者真实身份信息、合格投资认定、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问卷调查等六项内容。(第三章第二十条)
    (4)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再推介需重新评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重新评估。

  5. 严格限定推介材料的内容及推介媒体
    (1)需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估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的私募基金。
    (2)推介材料需由管理人制作,且仅限管理人及其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使用。
    (3)9种渠道为推介禁用渠道,包括公共网站链接、微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认程序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4)12类推介行为遭禁止、15类推介词汇被禁用:“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欲购从速”、“申购良机”、“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6. 合格投资者确认需提供财产证明文件
    (1)完成风险揭示后,投资者需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2)募集机构对以上证明文件审查确认。

  7. 投资冷静期后需回访确认
    (1)签署合同及打款后不少于二十四小时为投资冷静期,在此期间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2)投资冷静期满后,需由非销售人员回访八项内容,回访无效后可解除合同并退款。(第五章第三十条)

  8. 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1)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2)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9. 募集相关资料需保存10年
    (1)募集机构需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2)募集机构需妥善保存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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