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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

  时间:2013-09-26

(城投投资公司  俞挺)
  一、融资租赁概况
  融资租赁,是资产“出租人”先向“出售人”购买资产,再由资产“出租人”向“承租人(使用人)”租赁资产,并收取租金的行为。融资租赁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同时具有知识密集型与资金密集型特点的产业。融资租赁主要涉及出租人(租赁公司)、承租人(使用者)和供货商(生产建造者)三方主体。

  融资租赁的业务种类包括直接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融资转租赁六类。融资租赁的收入通常按“租金收入+残值收入+服务收入”的模式收取。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租赁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2、租金分期归流。
  3、具有节税功能。当租赁年限小于设备折旧年限时,相当于加速设备折旧。
  4、具有特殊金融功能。对于资产使用者而言,一般不需要额外的担保或抵押。
  二、融资租赁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
  城市基础设施按是否具有可经营性,可以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与经营性基础设施3类。非经营性基础设施主要指无收费机制、无资金流入项目,如城市敞开式道路、城市绿化等。此类项目由于缺乏未来收入来源,更适合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纯经营项目(营利性项目)是指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市场进行有效配置,如高速公路、收费桥梁等。此类项目由于具备价值增值的空间,可吸引社会资本公共参与。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通常是指有收入来源,但因本身的公益性、政策性特点,只能按较低价格收费,具有潜在利润空间的项目,如煤气、公交、水务等。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通常在时间和容量上有一定的超前性,投资大,收益低,回收期长,这些特性决定了项目普遍遭遇融资难题。基础设施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具有以下优势:
  (一)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在项目融资上,融资租赁可以与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与发行股票等筹资方式进行组合搭配。与银行贷款相比,融资租赁可绕过银行贷款的资产负债率限制,实现表外融资。由于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内的所有权仍在租赁公司,因此租赁公司并不十分在意承租方是否有抵押物。与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相比,融资租赁没有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限制。
  (二)不占用承租企业授信额度。
  承租人通过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所获得的融资,不计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不占用企业的银行授信资格,也因此使得承租企业以有限的财力从事更多的投资,并将投资风险分散到多个项目中。
  三、城投参与建议
  (一)拓宽城投项目投资融资渠道。
  一方面,由于城投公司带有政府融资平台的背景,可能面临银监会的融资监管。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后,业务主要受商务部主管部门监管,可以绕开银监会的授信监管。另一方面,系统内的公用事业投资项目,也可以通过包括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渠道,进行合理的资金调配。
  (二)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资产收益稳定,可整体打包上市融资。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由于拥有了大量的长期收益稳定的资产,也可以凭此将资产整体打包,发行证券融资。(原载于《投资参考》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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