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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及合伙制基金的会计和税务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会计规定
    1、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
    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同时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2、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未排除合伙企业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3、企业会计制度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二条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4、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财会[200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等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从上述政策规定来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者《企业会计准则》。其他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者《企业会计准则》。
    二、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问题
    1、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伙制基金的会计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个人独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
    如果是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者《企业会计准则》。其他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者《企业会计准则》。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未明确列示股权投资行业,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者《企业会计准则》,最好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从实践来看,一般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限合伙基金较多,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也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合伙制基金的税务处理
    1、所得税
    (1)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根据各自情况缴纳所得税。
    有限合伙人:若有限合伙人是企业法人,其证券投资收益在自身企业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有限合伙人是个人投资者,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形。二是将个人有限合伙人投资定义为个人股。根据国务院1998年相关规定,个人在二级市场抛出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依据国内个人所得税法,可按照20%缴纳财产所得税。
    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理论上是个人或公司,公司按25%缴纳所得税。但目前深圳工商局因法人不能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批准法人普通合伙人。个人普通合伙人的征税标准在很多地区未明确。
    总结如下:(该列表可能因各地的政策差异有所不同,比如上海和天津,规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尚未明确的税收问题
    (根据《人口与经济》2011年增刊《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整理》):
    A、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但该法第一条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对于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收益并再次分配时,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依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实践中各地不一致。
    B、对于回拨机制的税务处理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为了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激励,通常约定当投资回报超过一定的优先回报率后,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部分业绩分成。实践中,基金投资的项目是分批逐渐退出的,如先退出的项目投资收益率高于优先回报率,则在该项目退出后普通合伙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业绩分成,并缴纳所得税。如果之后退出的项目投资收益率较低,并导致基金清算时整体投资收益率没有达到事先约定的优先回报率,则一般普通合伙人需要退还先前获得的业绩分成(即回拨机制),但对于普通合伙人已缴纳的所得税如何处理,例如是否可以冲减普通合伙人的当年收入或是否可以退税,目前各类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C、对于投资资本金回收的确定
    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一般约定项目退出时收回的资金先用来弥补合伙人前期所有项目的投资成本,然后才作为投资收益进行分配。在税务处理时,是否可以按照上述原则确认收入性质,从而使得合伙人只对作为投资收益的收入缴纳所得税,在实践中没有明确的法规可以遵循。
    (3)地方法规
    2008年8月,上海发布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天津发布的《关于在津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基金)的优惠政策办法》明确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营业税
    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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